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 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
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的协议是否有效
近期在广东深圳发生了一起遗赠案例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事情是这样的,深圳一名男子,他的妻子有婚外恋,分居之后,因为生活需要,该名男子就聘请了一名保姆,2010年与保姆同居 。2015年男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 。2016年男子写下遗嘱,三套房产归保姆,关于这三套房产的事情,原配和保姆就房子问题对簿公堂,目前这一案件有了新的进展,下面就跟随雅风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的协议是否有效 。



那么,哪部分是刘高达的合法遗产呢?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
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 。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
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为何会出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违背公序良俗”对遗嘱的有效性判定方面产生不同结果呢?4月28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向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分析称,从判决文书来看,《刘高达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属于代书遗嘱 。根据届时有效的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虽为刘高达亲笔书写,但是日期非本人书写,单独缺乏有效性要件;代书遗嘱,采用了见证人加代书的方式,代书人主体适格,但是未采取现场代书方式,亦单独缺乏有效性 。至于被继承人刘高达在签署上述两份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也无法支持 。“二审法院未对两份遗嘱有效性进行进一步明确,可能是深圳中院未有确切把握确认两份遗嘱的效力 。”张博认为,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未对上述两份遗嘱有效性进行判定,而是直接依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以刘高达将遗产遗赠给婚外恋对象杨娴琦“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直接确认遗嘱无效 。“现阶段,‘公序良俗’还是一个无明文的模糊地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会发生变化,届时‘公序良俗’的内限也会随之变化 。”张博对采访人员说道 。
那么,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都有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呢?
【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 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张博表示,民法典生效后,遗嘱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遗嘱形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遗嘱无效的风险性 。
除具备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形式要件外,从财产合法性和遗嘱目的合法性看,自然人创立遗嘱还需要注意:处理的财产是否无权处分,如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同财产,违章建筑,未过户车辆,其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财产;处理的财产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处理的财产是否为非法所得;处理的财产是否违反公众利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资助违法违规的对象,或者不当输送利益、贿赂,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等;处理的财产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 。
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公序良俗的标准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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