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 )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
第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社会监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 。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
(二)社会组织监督信息 。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
(三)媒体曝光信息 。媒体曝光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 。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互相调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将信用档案记录、维护、管理和使用纳入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记录的工作流程和信息记录核准工作规范,确保信用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归档及时 。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应当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记录人姓名和记录时间 。
第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更和撤销 。
第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纸质记录,鼓励采用电子信息化记录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企业分类监管的依据并进行公布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确定和调整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重点内容、频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我国将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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